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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ICP備20000385號-1
QS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認證管理
國家質檢總局依法對進行工業產品生產的企業或個體戶進行的資質認證。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質檢總局)負責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統一管理工作。
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以下簡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負責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日常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監督管理工作,承擔企業申請受理和部分列入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管理的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的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審批工作。
省級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縣級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產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工作。
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中心(以下簡稱全國許可證審查中心)受全國許可證辦公室委托承擔生產許可證有關技術性和事務性工作。
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部(以下簡稱全國許可證審查部)受全國許可證辦公室委托承擔相關產品生產許可證有關技術性工作。
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發證檢驗機構(以下簡稱發證檢驗機構)受企業委托,承擔企業樣品的檢驗工作。發證檢驗機構可在質檢總局網站上查詢。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以下稱管理條例),任何企業未取得生產許可證不得生產列入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管理目錄的產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列入目錄的產品。
依據《管理條例》,企業生產列入目錄產品,應當向企業所在地省級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依據《管理條例》,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當自準予許可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在其產品或者包裝、說明書上標注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根據產品特點難以標注的裸裝產品,可以不標注。
依據《管理條例》,企業不得用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生產許可證。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企業可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試生產申請取證產品。企業試生產的產品應當經出廠檢驗合格,并在產品或者其包裝、說明書上標明“試制品”后,方可銷售。質檢總局或者省級許可證主管部門作出終止辦理許可決定或者不予許可決定的,企業從即日起不得繼續試生產該產品。
實施細則通則規定的時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和產品檢驗時間。
實施細則、通則自2016年10月30日施行。
QS認證需具備的條件
1、有與擬從事的生產活動相適應的營業執照;
2、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3、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測手段;
4、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技術文件和工藝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6、產品符合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7、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不存在國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資建設的落后工藝、高耗能、污染環境、浪費資源的情況。
8、法律、行政法規有其他規定的,還應當符合其規定。
QS認證實地核查前的各項準備,主要包括:
1、應提交審查組的企業資料;
2、實地核查時企業應保持正常生產狀態;
3、樣品及抽樣基數應符合所申請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的要求。
QS認證需提交的材料
1、《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見附件1)(一式三份);
2、營業執照復印件或掃描件(一式三份);
3、產業政策證明材料(如需要)。
一式三份: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一份,審查機構一份,審查中心一份。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不具備申請QS認證的資格:
1、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生產許可,行政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一年內再次申請生產許可的;
2、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生產許可證,行政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三年內再次申請生產許可的;
3、企業被吊銷生產許可證,三年內再次申請列入同一目錄產品生產許可的;
4、企業申請撤回生產許可,自收到行政機關終止辦理行政許可書面憑證之日起6個月內,再次申請生產許可的。
QS認證現場核查
組織生產許可證實地核查時,應當注重核查人員的專業能力,每次參與實地核查的審查員人數不少于2人,核查時間一般為1-3天。審查組成員不得全部來自同一單位。
審查組應當按照?本通則與?相關產品實施細則要求(企業實地核查辦法包含在相關產品實施細則里)客觀公正的進行實地核查,做好記錄,編制生產許可證企業實地核查報告,并將核查結果告知企業,審查組對企業實地核查結果負責,并實行組長負責制。
企業實地核查合格的,應按相關產品實施細則要求抽封樣品,由企業自主選擇發證檢驗機構。企業自封存樣品之日起7日內將該樣品寄送發證檢驗機構。需要現場檢驗的,企業聯系發證檢驗機構進行現場檢驗。企業對樣品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企業實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進行產品發證檢驗,企業審查工作終止。
發證檢驗機構應當在產品實施細則規定時間內完成產品發證檢驗工作,并出具檢驗報告。自出具報告之日起3日內,將報告1份寄送企業,2份寄送審查組織單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質檢總局或省級許可證主管部門應當作出終止辦理QS生產許可的決定:
1、企業無正當理由拖延、拒絕或者不配合審查的;
2、企業撤回生產許可申請的;
3、企業依法終止的;
4、企業申請生產的產品列入國家淘汰或者禁止生產產品目錄的;
5、依法應當終止辦理生產許可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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